王某系某公司职工,酷爱踢足球。近日,公司决定占用一天工作时间与友好单位组织一场足球比赛。王某也报名参加了。在比赛的一次对抗中,王某左腿韧带撕裂。经住院治疗后,王某向公司提出工伤申请。 但公司认为王某不是在工作中受伤, 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王某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审判实践中,上述所谓的“工作原因”不仅仅是指劳动者做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并非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上班时间和办公地点。只要是公司、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给自己的职工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都可以视为工作。所以本案中,王某参加公司组织的体育活动应当视为参加公司安排的工作,这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表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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