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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发生的争议,仲裁机构应受理

来源:劳动报 时间:2023-09-11 作者:刘振思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公司锻造车间工作5年后听力出现问题,遂申请职业病鉴定。在诊断鉴定过程中,公司与张某对工作岗位、在岗时间等问题发生争议。公司否认张某提出的曾在锻造车间锻打岗位上工作且在岗5年的主张。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确认其锻打工作岗位及在岗时间。


【争议焦点】


针对仲裁机构是否该受理这一争议,有观点认为,不应受理该案。理由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该法的争议范围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但确认工作岗位及在岗时间并不属于上述立案范围。而且,法条中虽提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但此处的法律、法规特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职业病鉴定的法律法规并不在此范围内。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张某的仲裁申请予以立案受理。理由为:


职工与企业在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发生的争议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从性质上应属于劳动争议,不应将其排除在劳动争议范畴之外。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因此,仲裁机构受理此类争议有法可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指的立案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里的“法律、法规”并非专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不属于人社领域法律,但是其中规定的许多内容也属于劳动保障方面的内容,在广义上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延伸思考】


职工与企业在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等问题发生争议,有权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确认相关事实。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裁决本质上属于确认性裁决。


法律对仲裁机构审理该类案件有特殊时限要求。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2018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因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等争议申请仲裁后,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等问题的争议,仲裁机构应在30日内作出裁决。仲裁机构受理此类案件后,应注意把握案件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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