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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职报告后又骗回撕毁,员工的辞职还有效吗?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时间:2022-03-26 作者:记者向晓文 浏览量:

3月24日,成都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胡女士来电咨询称,近日,该公司一员工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而后又将辞职报告骗回并当场撕毁,表示自己不愿辞职了。胡女士问,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辞职还有效吗?

针对胡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指出:员工交了辞职报告后,又骗回撕毁的,其辞职的意思表示真实的,辞职仍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该权利为法定解除权。员工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可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因此当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该报告时,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到达公司,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杨律师表示,员工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实际是要撤回先前辞职的意思表示。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因此该名员工的辞职意思表示已经做出且已到达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已告解除的情况下,员工反悔要回辞职报告并将其销毁,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另外杨律师指出,如果员工能举证证明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属于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则可以要求撤销其辞职的意思表示。但该种撤销需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撤销。

综上,该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又骗回撕毁合同,辞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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