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董淼记者向晓文文/图)因商标被侵权,成都知名餐饮品牌“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将数个餐馆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每案索赔10万元至15万元。7月29日,成都高新法院对4起侵害商标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判决相应餐馆的经营者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2.5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损失。
2012年9月,王某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武侯区仁民食堂”,在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创办“人民食堂”首店,经营以传统川菜为核心的民间特色菜。此后,王某先后成立多个“人民食堂”直营店,并于2014年起开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人民食堂”商标。2016年12月14日,王某经核准成为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文字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备办宴席、餐厅、自助餐厅、快餐馆、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柜台出租、养老院。期间,王某持续通过电视台、网络平台等媒体公开宣传“人民食堂”餐饮品牌,并与多个主体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加盟者在特定区域使用“人民食堂”商标,加盟店经营地涵盖四川省内外。
由于生意火爆,一夜之间,带着各式前缀和后缀的“人民食堂”餐饮店开始出现在成都市场上。2019年8月起,王某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对多家餐馆在其门头店招、菜单、餐具、室内装潢等物品上擅自公开使用“人民食堂”标识,以及在网络平台上擅自以“人民食堂”名义对外销售菜品的行为进行取证固定,并发函要求相应经营者停止侵权。因双方未能就责任承担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王某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应被告停止使用“人民食堂”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商标经核准注册,尚在有效期限内,王某作为该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批案件中,数名被告在线下经营场所内、线上平台宣传中突出使用“人民食堂”标识,考虑到“人民食堂”商标的商誉及在中餐领域的品牌美誉度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被告使用上述标识属于侵犯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判决相应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王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综合考虑查明侵权门店经营规模、时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涉案商标的声誉、许可使用费数额及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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