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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不舒服,请假回宿舍休息死亡算工伤吗?

来源:成都招聘网 时间:2020-08-01 作者:成都招聘网 浏览量:

7月30日,读者蒋某致电本报咨询,称其儿子在四川某工程公司上班时感觉到身体不适,故向公司请假回宿舍休息,后在宿舍死亡。公司认为蒋某的儿子是在休息时间而非上班时间死亡,且蒋某儿子的疾病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因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蒋某对此感到疑惑,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针对蒋某遇到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倩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一般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原因相关。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或者死亡,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况,即: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王律师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设置的。只要符合该规定,无论劳动者的疾病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其死亡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均应按照工伤处理。因此,如蒋某的儿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导致其请假到宿舍休息,其死亡发生在发病后48小时内,则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况,应当给予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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